关于评选2007年度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(国家优质工程)的通知
建协[2007]18号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建筑业协会(联合会、施工行业协会),有关行业建设协会,解放军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局,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,国资委管理的有关建筑业企业:
现将评选2007年度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(国家优质工程)(以下称鲁班奖)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 评选原则
鲁班奖评选办法的修订工作正在抓紧进行。2007年度评选工作在继续执行现行鲁班奖评选办法的基础上,根据有关方面提出的意见,作如下局部调整:
(一)根据建设部领导指示,地方协会推荐的工程项目及其排序,应当征得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。为此,在推荐文件上要有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具体意见,并加盖建设厅(建委)公章。
(二)凡完成工程项目建筑安装工程量的10%以上的单位可推荐为工程项目的参建单位,不再限定为三家。
(三)在表彰获奖工程时,将公布获奖工程的监理单位名单。请在网上申报工程项目时注明该工程的主要监理单位。
(四)对于大型建设项目,两家以上企业分别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合同,并分别完成了20%以上建筑安装工作量的,可由相关企业共同申报。
(五)有关专业工程的规模要求,以相关行业建设协会(部门)认定的推荐意见为准。
(六)承建单位发生过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》(国务院第493号令)规定的较大及以上事故,且负有主要责任的,该工程项目不能推荐。
(七)承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、分包商工程款的,该工程项目不能推荐。
二、 推荐要求
(一)推荐的申报工程应为2004年7月1日至2006年9月30日竣工验收或完成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。
(二)附件1所列的推荐数量是建议数,是根据评奖办法确定的年度获奖项目总数,避免因推荐数量过多增加工程复查成本等原则,参考各地工程建设规模、总体质量水平等状况提出的,是指导性的。各地各行业应按上述原则和当年的实际情况实事求是地进行推荐。
(三)推荐的申报工程在勘察、设计、施工中应符合强制性条文的要求。
(四)推荐的申报工程不宜为了参加评选而再作修复。
(五)住宅工程应是包括装修在内全部竣工的工程;初装修的住宅工程或住宅小区内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下的单体住宅工程不能推荐。
三、申报方式和要求
申报单位提供的资料分为上网资料、申报表、书面资料和DVD录像四部分。前三部分资料应当在申报截止时间前提供,其中上网资料需登陆中国建筑业协会网站进行网上申报,申报表和书面资料请寄送至中国建筑业协会。DVD录像在工程复查结束后提供。申报的具体内容、方式和要求详见附件2。
四、申报截止时间及联系方式
请根据本通知要求,将推荐文件和申报资料于2007年7月31日前寄送至中国建筑业协会质量安全部。
通信地址: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48号九龙商务中心A座7层,邮政编码:100081
联系电话:010-62164328,62139585(传真)
联系人:李燕爱、石卫
中国建筑业协会网址:http://www.zgjzy.org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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附件:2007年度鲁班奖建议推荐数量表,及鲁班奖申报程序说明
中国建筑业协会
二○○七年六月二十九日